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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来源: | 作者:zjhnshcom | 发布时间: 2009-09-07 | 102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弃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 根据国家家电“以旧换新”试点方案,浙江省是9个试点省、市之一,试点时间一年,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试点期满后按国家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家电“以旧换新”的产品包括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等五类。补贴品种范围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鼓励各地结合当地产业特色,积极探索地产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其财政补贴由当地自行安排。

  第六条 凡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浙江省当地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交售旧家电并到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其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补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第七条 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需一致;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不受数量、品种对应、省内区域的限制,即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一件或多件旧家电,在购买其中任何一件或多件新家电时均可享受补贴;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的旧家电数量相同;在浙江省内任何地区交售旧家电后,凭以旧换新凭证可到省内任何地区购买新家电,并享受财政补贴。

  第八条 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按新家电售价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

  第九条 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中标的旧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收购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的,可享受运输费用补贴,补贴标准按财政部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旧家电回收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 回收企业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荐,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按照方便消费者的原则,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的回收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的回收和拆解企业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的招投标。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浙江省内,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并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2.企业的回收网点应当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应具有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存场所,有足够的运输能力保障;

  4.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5.具有合理的网点布局,覆盖面广的回收渠道和网点;

  6.有经过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7.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旧家电回收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回收企业投标书;

  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回收队伍、信息系统、仓储和运输能力等方面内容(注明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回收企业承诺书;

  6.实施旧家电回收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上门服务、商品流向档案等措施;

  7.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非专业性回收企业可在家电回收企业中标后补办经营范围变更和再生资源经营备案等手续;

  8.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批投标确定回收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企业,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投标,不需再经市级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回收企业应到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设有连锁网点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回收企业,应到网点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

  2.回收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3.中标回收企业与分支机构的关系证明及授权书;

  4.分支机构(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回收企业中标后应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签订承诺书,并按照承诺及时公布各类旧家电回收价格,主动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保证及时按公布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并保持旧家电主要部件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回收企业应对回收旧家电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7日前将上一月份回收旧家电的相关统计报表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信息系统完善后根据信息系统要求报送)。

  

  第四章 新家电销售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八条 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荐,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招标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不含家电市场、电脑市场)、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确定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经营实力较强,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销售网络健全,连锁企业应在县城及主要乡镇拥有销售网点;

  3.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5.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保养等售后服务体系;

  6.对拥有特许加盟网点的企业,需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7.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规模,生产企业销售公司的网点应具有较高的覆盖面。具体指标由招标文件统一规定,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家电销售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材料格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销售企业投标书;

  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物流能力等方面内容;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银行资信等级;

  6.销售企业承诺书;

  7.销售网点和配送中心清单;

  8.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措施;

  9.拥有特许加盟网店的销售企业,应提供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证明;

  10.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批投标确定销售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企业,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投标,不需再经市级相关部门推荐。

  第二十三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不得以网点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销售网点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

  2.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或加盟关系的证明及授权书;

  3.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4.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和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销售企业中标后应当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要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禁止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要严把进货关,杜绝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我省市场。

  第二十五条 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对购买人在选定家电并谈好价格后,再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的,应按规定给予抵扣补贴部分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二十六条 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销售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店”标识;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免费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七条 销售企业应对新家电销售情况即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7日前将上一月份新家电销售的相关统计报表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信息系统完善后按信息系统要求报送)。

  

  第五章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在我省现有或预从事废旧家电拆解的企业中,择优确定1-2家作为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并报国家环保部和财政部备案。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九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环保等部门签订承诺书,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进入二手市场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依据经营成本和新旧状况,合理制定不同规格和品种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指导价。指导价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但需要提前15天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经省环保厅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后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回收的废旧家电处理完毕;鼓励拆解企业加强与中标回收网点的合作,或建立自身的回收网络,确保旧家电回收和拆解任务的落实。

  

  第六章 家电“以旧换新”操作流程

  第三十三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好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和拆解企业后,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人和有关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活动。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可选择一家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以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应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凭证上应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可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单位委托证明办理交售旧家电业务。

  购买人交售的废旧家电须保持主要部件的完整性。其中,电视机须含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空调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冰箱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洗衣机须含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电脑须含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

  第三十五条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家电的品类、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单位名称)和身份证号码(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购买人凭本人身份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新家电的销售价格减去补贴资金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可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委托书和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购买新家电,中标销售企业向委托单位开具发票。

  第三十七条 家电销售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销售新家电的品类、品牌、型号、销售价格、垫付补贴金额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应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拆解企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交售时由回收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回收企业根据实际交售指定拆解处理企业旧家电数量,凭以旧换新凭证、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拆解企业指导填写)提出补贴申请,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拆解企业当场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四十条 销售企业和拆解企业凭相关凭证定期向财政部门申领垫付的以旧换新家电补贴和运费补贴。

  

  第七章 资金的来源、拨付及申领

  第四十一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要求,落实地方负担部分的补贴资金后,及时转拨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宁波辖区内家电“以旧换新”所需的地方配套部分由宁波市财政负担。

  第四十二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要及时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向各市、县财政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按需求进度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符合以旧换新条件并经过备案的网点,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网点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按当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五条 家电销售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

  2.以旧换新凭证;

  3.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

  4.《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5.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每半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要进行整理,经当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七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

  2.以旧换新凭证;

  3.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

  4.《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四十八条 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省政府成立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省商务厅要积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加强对中标回收和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管,做好宣传、培训等工作,保障家电以旧换新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12312”投诉服务中心职能,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并会同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接到对辖区内回收和销售企业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及时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监督检查、公示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给相应的企业,并安排当地的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

  第五十三条 省环保厅应加强对家电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废弃家电拆解处理,落实拆解任务,并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对家电拆解的监管。

  第五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对应业务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部门应加强我省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第五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充分发挥工商机关12315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以旧换新”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家电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对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企业,质监部门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召回相关产品,依法对其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价格的监督;会同商务、财政、环保等部门,指导家电回收和拆解处理企业合理制定并公布旧家电回收价格。

  第六十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参照省里工作机制,及时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六十一条 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各级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标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作出并公布。

  1.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违反《零售商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克扣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4.违反《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虚假促销、不按期备案、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虚构相关证明,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6.不按商务等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六十三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销售网点资格,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到达相关要求,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的;

  3.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4.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5.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在销售价格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损害购买人利益的;

  6.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六十四条 在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六十五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作出并公布。

  1.对中标回收企业不按承诺的公示价格收购或无正当理由拒收废旧家电,经举报并查实两次以上(含)违规行为的;

  2.不按规定建立废旧家电流向档案,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

  3.不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扰乱“以旧换新”工作进展的;

  4.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5.其他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第六十六条  拆解企业试点期间如有以下行为,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认定机关取消其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指定企业的资格。

  1.两次以上(含)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2.无正当理由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

  3.利用市场垄断优势,恶意压低旧家电回收价格,损害回收企业和购买人利益,影响“以旧换新”政策推进的;

  4.不按规定做好废旧家电回收拆解档案,或者将回收的旧家电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5.伪造相关凭证,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六十七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违反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利用中标或指定企业的优势,进行欺行霸市、行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的;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4.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3.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骗取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关于家电“以旧换新”的新规定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豫商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