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河 南 商 会 规 章 制 度
目 录
浙江省河南商会商程----------------------------------------1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河南商会党的组织建设制度---------------7
浙江省河南商会会员制度------------------------------------8
浙江省河南商会理事会议制度-------------------------------10
浙江省河南商会常务理事会议制度--------------------------12
浙江省河南商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13
浙江省河南商会会费缴纳标准-------------------------------15
浙江省河南商会财务管理制度-------------------------------17
浙江省河南商会监事会监督制度-----------------------------32
浙江省河南商会财务审计工作自查自纠制度-----------------33
浙江省河南商会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制度-----------------35
浙 江 省 河 南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浙江省河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由在浙河南籍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
l、提升豫商形象,维护商帮权益,整合多方资源,谋求更大发展;
2、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相互交流合作,共同繁荣发展,实现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交流、 拓展、引导、服务, 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的原则,为浙江与河南两地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组织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位千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l、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2、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3、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国际业务考察洽谈;
4、组织会员举办商贸展销洽谈会;
5、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
6、为浙江河南两省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7、为会员提供有关证,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8、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河南籍人士或河南企业在浙投资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企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遵守国家宪法、法规,无严重犯罪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和有关会议, 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有关资料;
3、享有本会服务及本会提供各类展示平台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会申请获得求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l、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信息资料及向两地政府的建议文章等。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员管理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 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后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除名应通过理事会 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后,在本会信息资料上予以通报。
l、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从事非法活动经查实的 ;
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章程, 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l、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并通 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 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 络员向 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具有为本会服务与谋事的热情与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 期5年。[会长、执行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l、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代表本会开展与商会有关的其他重大活动;
5、制定并提交会员大会讨论本会发展的方针、目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聘用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行使下列职权:
l、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5、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团体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
6、处理其他日常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l、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2、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赞助与捐赠;
3、政府资助 ;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 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据国家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并实行钱财分离,财务支出需经会长根据理事会财务规定签字,并接受理事会和政府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 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 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千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 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千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 对党员有3 名以上, 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 名的, 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 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商会监事会根据相关条例另行确定
第五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2019 年9月29 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河南商会党的组织建设制度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 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 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一、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二、本会党组织负责人,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三、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商会党组织意见。
四、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五、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 阵地。
六、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七、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浙 江 省 河 南 商 会 会 员 制 度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河南籍人士或河南企业在浙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遵守国家宪法、法规,无严重犯罪记录;
三、会员入会的程序
l、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3、由理事会授权的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l、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和有关会议,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有关资料;
3、享有本会服务及本会提供各类展示平台的优先权 ;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会申请获得求助的权利 。
五、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l、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协助本会开展有关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信 息资料及向两地政府的建议文章等。
六、会员退会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员管理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批准后作自动退会处理。
七、会员除名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除名应通过理事会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后,在本会信息资料上予以通报。
l、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从事非法活动经查实的 ;
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章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浙 江 省 河 南 商 会 理 事 会 议 制 度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职能。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 1/ 3。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一、理事会的职权
l、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二、理事会须有2/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四、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五、理事会换届。
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浙 江 省 河 南 商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议 制 度
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一、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二、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
三、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并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四、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浙 江 省 河 南 商 会 会 长 办 公 会 议 制 度
为确保商会工作机制正常、高效的运转, 根据商会章程规定和商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
二、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副秘书长等相关人员列席。
三、会长办公会议主要议题。
1、传达上级会议精神;
2、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及工作建议;
3、研究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4、制定工作方案和抓落实举措;
5、研究人事和财务事项。
四、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1、研究相关事项应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不搞一言堂;
2、其决议、决定,须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3、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可提交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五、会长办公会议要求
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长请假。
六、会长办公会议的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临时做出决定提前或推后召开。会议通知,由秘书处发出。
浙 江 省 河 南 商 会 会 费 缴 纳 标 准
商会会费标准是依据浙江省民政厅及省工商联的相关规定、要求和本商会的章程及实际情况而定。会费的主要用途是保障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学习培训及考察,商会平台发展等费用。入会当选履职后一个月内,应及时、主动向商会财务缴纳所担任职务相对应的会费和赞助费,按照惯例五年费用一次性交清的方法缴纳,商会财务将按规定出具发票。
根据河南商会第三届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河南商会会费缴纳标准, 现就河南商会第三届会费缴纳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会费起始时间为 2019年10月1日起,2024年9月30日止,五年。
二、缴纳会费时间:经大会选举担任商会职务和经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完成会费的缴纳。
三、会费缴纳办法,按照所任职务相对应的会费标准,五年一次性交齐,打入商会账户,商会财务将出具发票。
四、户名:浙江省河南商会; 账号 7331010182600191785;开户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五、对届中入会的,按照交费之日计算五年的起止时间。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将在大会上授牌。
浙 江 省 河 南 商 会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河南商会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各类政策法规及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备案。
第二条 本制度是规范商会及其所属机构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商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商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规范约束机制,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商会财务状况,确保商会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 商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商会各 项资产,促进商会各项工作的提高。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商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商会及其所属全资经营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实行独立核算,但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商会所属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商会承担。这类单位财务人员由商会财务人员兼任。
第七条 商会法人代表及其授权代表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具体确定商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3.组织拟定商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4.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八条 商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
1.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
3.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4.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5.协调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第九条 商会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商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属下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第十条 商会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 主要内容是: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负责人报告 ;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商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有监交人监督。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工作纪律:
财会人员必须本着维护商会利益,深入工作、配合工作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心尽职地完成本职工作。
1.遵纪守法, 严禁贪污和挪用公款。
2.严守秘密,除商会领导人同意外 , 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商会的会计信息 。
3.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商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规范化地运用会计科目,准确、真实地进行财务核算和账务处理,不得伪造、谎 报、隐瞒财务状况,以及流动资金状况。
4.银行账户必须有两枚印鉴章,支票专用章由出纳保管,私人印章由会计保管,每笔业务费用发生必须有财务二人以上经手,且在凭证上签印各自的名章。
5.结账是在将报告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先编制会计报表后结 账。
6.不得出具和收纳假发票、阴阳发票。
7.严格执行各项与财务相关的制度 。
8.财会人员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执行以上某项内容的,必须征得上级主管人员书面同意,否则一律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
1.岗位: 会计工作内容:
( 1 ) 审核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编制转账凭证,科目汇总表;
( 2 ) 负责编制月、季、年终决算和其他方面有关报表。
( 3 ) 登记各有关的明细账及总账,编制报表、财务分析;
( 4 ) 编制业务收支计划和用款计划执行 情况;
( 5 ) 装订凭证、会计档案的保管、管理;
( 6 ) 管理与审计、财政、税务及其他主管机构的关系,并及时办理与其之间的业务往来;
( 7 ) 对出纳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和工作上的配合,若发生过失,应承担责任。
工作标准:
( 1 ) 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商会的具体情况,正确应用会计科目,合理设置会计账簿;
( 2 ) 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 3 ) 关心和指导出纳正确填制收付凭证和出纳报告单;
( 4 ) 填制转账凭证、科目汇总表,字迹端正、清晰,摘要简明扼要,科目运用正确,对应关系明了,登录明细账和总分类账;
( 5 ) 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工作,按规定计提折旧、经费等,合理分摊待摊费用,贯彻稳健和配比原则,分配工资、福利及各项成本开支,准确无误计算各项税金及附加;
( 6 ) 定期清理核对应收应付账目;
( 7 ) 总账和明细账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编制会计报表时要做到项目填写完整、正确、规范、报表之间衔接、勾稽关系严谨无误。对外报送的报表,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字认可;
( 8 ) 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做好发票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2.岗位:出纳工作内容:
( 1 ) 负责现金、空臼支票、贷记凭证等有价证券、收据及有关印章的保管;要做到收有记录,有签字;
( 2 ) 现金要H清月结,按H逐笔记录现金H记账,并按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记录及时、准确、无误。
( 3 ) 编制记账凭证, 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 4 ) 正确地向上级领导报告银行存款余额;
( 5 ) 按期与银行对账, 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随时处理未达账项。
( 6 ) 对领导交与的其他事务按规定办理。工作标准:
( 1 ) 以认真、热情的工作态度接待前来报销、领取支票、联系工作的人员;
( 2 ) 对经办人员提供的原始单据、记账凭证单进行复核 ,符合各项规定的,给予报销;
( 3 ) 库存现金必须每天清点,余额一般不得超过三天现金使用量,杜绝臼条抵库;
( 4 ) 收到的支票、汇票、收入现金等,必须及时解交银行;
( 5 ) 开具支票、贷记凭证等有价票据,必须字迹端正、清晰,存根联与正本联金额、内容相符,不准开具空头支票,严禁签发空支票;
( 6 ) 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规范编制收付凭证,并会同“出纳报告单”交与会计审核;
( 7 ) 及时登录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好账面金额与对账单的核对工作(最迟每月2E3内,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款项必须查明原因,并交千会计;
( 8 ) 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单据、印章和银箱钥匙;
( 9 ) 主动配合财务部的各项外勤工作 。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原则
第十五条 商会执行《会计法》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关千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
第十六条 记账方法,一律采取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取权责发生制。
第十七条 商会对商会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资本保全的原则。
第十八条 商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会长议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九条 商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入账,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收益科目反映。
第二十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不同确认利息归属。
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库存现金的管理:
1.现金出纳必须做到H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财务部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账实相符。
2.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个人前往办理。
3.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4.现金的支出必须由秘书长签字方可付款。
5.现金支付范围:发给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6.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金额[按“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X 出差天数”计算申请借款金额}。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核准签字后,方可按商会规定借款。出差人员回商会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账,不报销者由财务人员从工资中扣回。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经核准签字,并由签字领款人负责此款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签字领款 人负责。
7.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口说为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度(1万元以上)支付往来或现金。
第二十二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1.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商会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2.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3.银行账户印鉴章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准由同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4.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 1 ) 工作人员到财会机构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H期;
( 2 ) 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 3 ) 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臼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头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Y " 。
( 4 ) 工作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会机构办理入账手续 。
( 5 ) 借出支票后,必须在十H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账时间,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 6 ) 支票报销时必须附发票,对千分期付款的,必须按每次付款金额开具发票方可报销。
5.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6.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而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7. 严禁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集资。
8.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9.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 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入账备查。
第五章 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十三条 商会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l年以上的资产,非生产用使用年限2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机械设备;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家具。
4.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如手提电话、复印机、传真机、电脑等)除固定资产以上的物质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械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家具,为5年;
4.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以计留 5%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凡按规定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的,应加速折旧。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按固定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按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固定资产明细账、物资管理部 门的固定资产台账与固定资产台账应相符。商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由商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关税;自建(制)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自建(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 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千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秘书长研究核实后,对造成报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对未使用当造成报废的,应由责任人按该固定资产损失额的20%—100%的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修理分H常修理和大修理,大修理应按规定间隔期进行,对于金额较大的实行预提大修理办法。
第六章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商会日常收支由会长(法定代表人)授权秘书长进行管理:(具体标准按授权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会费管理
1.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需经会长议事会讨论同意 ;
2.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3.应定期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第七章 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会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收据不得转借、转让。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作废”。开具的收据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收到发票后此收据自动失效”。
第三十四条 商会应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予以告知
第三十六条 不得填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不得代开发票。
第三十七条 必须凭合法的发票入账,凡与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付出,均应索取合法发票。
第三十八条 一般发票及收据由财务部档案保管人员 统一负责收发及建档保管。
第八章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会计报表分类:对外报表、内部报表。
1.对外报表,包括按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为金融部门提供的对外报表。
2.内部报表
第四十条会计报表的管理
1.商会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使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商会的财务状况,严禁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维护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
2.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每月终了12日内报出,年报在年度终了45天内报出。法定节假H时间可顺延。
3.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必须附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 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辅助账簿及其他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类: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其他各种月度、 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3.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会计电算化过程中储存的各种电子数据资料。
第四十三条 商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一年,特殊情况需延长保管期,应报负责人批准。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移交给商会指定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的,档案管理员应当会同会计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商会内部人员调阅或复制必须 经秘书长同意;外单位人员借阅或复制必须有正式的介绍信,并由秘书长批准。专管人员必须做好每次调阅或复制的登记工作。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人员,严禁对会计档案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最低期限分为3 年、5 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四十六条 对千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必须由驻会执行副会长批准。销毁工作必须由商会办公室负责人和档案所属账户的财务人员共同进行,并由专管人员做好会计档案销毁记录,此记录必须长期保存。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河南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财务制度自浙江省河南商会第 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实施。
浙 江 省 河 南 商 会 监 事 会 监 督 制 度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千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商会监事会建设,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一、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人数5人,作为本商会的监督机构。
二、监事会主席、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三、商会的理事、秘书长和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按照法律、法规、异地商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对商会的决策机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
五、监事会对商会的重大活动和年度财务自查自纠应重点监督。
六、向商会领导班子及时通报监督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浙江省河南商会财务审计工作自查自纠制度
根据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千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本商会自身建设,提高商会财务管理水平,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年度自查自纠。
一、自查自纠时间
每年3月1日-3月I5日前,本商会进行自查自纠。
二、自查自纠内容
l.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2.会费管理使用情况;
3. 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三、自查自纠要求
l.领导要负责。商会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亲自部署财务梳理和自查自纠工作,扎实做好各环节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2.材料要齐全。财务报表及相关 财务资料,力求准确、完整。
3.配合要自觉。财务人员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及时提供所需审计材料,为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4.整改要到位。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商会领导及财务人员应及时落实整改,确保自查自纠工作的时效性。
5.考核要落实。年度自查自纠工作和审计的结果,将纳入对财务人员年度考核。
6.报告要写好。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内控情况及制度建设情况;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有关意见或建议。
浙江省河南商会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制度
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商会建设。
二、社会团体应当千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三、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l、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 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5、财务管理的情况。
四、本商会禁止下列行为:
l、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 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
2、违 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强行收费或者摊派;
3、利用异地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牟取私利,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设立地域性分会;
5、违反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千干部兼职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浙江省河南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