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地方垄断企业,提出涨价的听证申请后,总以“商业秘密”为由屏蔽价格成本构成,以期达到消费者反对意见减少顺利过关。此后,这一招恐怕不灵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刚做出一个判决,表明价格听证的信息不是什么“商业秘密”,应予公开。
昨日,消费者赵正军公开了他刚从中原区人民法院领取的胜诉判决书。该法院撤销郑州市物价局(下称物价局)2008年10月17日做出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告知书》。
2008年9月21日,物价局在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郑州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9月24日,消费者赵正军向该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下称热力公司)近3年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与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近3年供求状况及公司财务报告或审计报表等。9月26日,物价局向热力公司征求意见。10月17日,热力公司回复的意见是“不同意公开”,并称,这些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以避免公开后对公司造成损害。同日,物价局向赵正军下达免于公开告知书。
与此同时,本报记者和部分消费者听证代表,也提出依法公开热力公司的价格成本等信息,遭到拒绝。赵正军认为,不公开听证信息违法。于是,把物价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该告知书。
中原区人民法院刚下达的判决书说,赵正军申请的内容在“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关于集中供热价格改革和调整的申请”中有一定的表述,且该资料用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即使其中有不宜公开的内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物价局亦应当作区分处理,向原告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然而物价局仅仅依据热力公司的意见发出免于公开告知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