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日本出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原本打算飞往日本的陈先生取消行程,但在退票时却遭到拒绝。于是,陈先生将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北京保盛亚运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雪青松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退还机票费2850元。
因日本出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原本打算飞往日本的陈先生取消行程,但在退票时却遭到拒绝。于是,陈先生将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北京保盛亚运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雪青松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退还机票费2850元。
陈先生起诉称,2009年4月23日,他在北京雪青松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订购了2009年5月20日至5月27日由北京飞往东京的往返机票,该航班电子行程单上显示承运人是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航北京营业部是该公司主管北京地区业务的分支机构。当时,陈先生用现金支付了票款2850元,并由北京雪青松公司出具发票,收款单上加盖的是北京保盛亚运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此后不久,陈先生得知日本国内出现大规模甲型H1N1流感,于是他立刻电话联系北京雪青松公司要求退票,但被告知东航规定打折的机票不能退票也不能改签。陈先生解释说是因为日本出现大规模甲型H1N1流感疫情,并非因为个人原因才要求退票。但对方称,东航对此情况做了相应规定,即只有飞往北美地区的乘客才可以退票或改签。
对此,陈先生认为,东航的不退票规定违反了《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东航的退票规则是内部规定,属于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关于“特价机票不退票不改签”的规定未与乘客平等协商,属于霸王条款,有悖公平交易原则。因此,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承担退还他已支付的机票费285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