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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外出旅游签合同务必要“一板一眼”
来源: | 作者:zjhnshcom | 发布时间: 2009-09-08 | 386 次浏览 | 分享到:
针对近期出现的多起有关旅游合同的纠纷,石家庄市旅游局昨天发布了十一出游消费警示,消费警示对有关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特别提醒。

      针对近期出现的多起有关旅游合同的纠纷,石家庄市旅游局昨天发布了十一出游消费警示,消费警示对有关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特别提醒。

  签合同先看旅行社资质

  在游客报名参团,签订旅游合同时,最重要的是要先确定合同主体的合法性,也就是要确认旅行社的相关资质。判断旅行社资质是否合法关键要看“三证一险”,即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责任险。十一期间准备出国旅游的游客,还要看自己报名的旅行社是否具有经营出境游资格。

  其次,还要特别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性。签订合同后要看清合同上是否加盖旅行社的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旅行社名称与合同抬头的旅行社名称是否相符,经办人是否签署真实姓名等,以避免因合同主体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般旅游合同都是一式两份,如果合同上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游客一定要把两份合同都修改,并且在修改的地方一定让旅行社签字确认,这样才能避免日后的纠纷隐患。

  签合同一定要“一板一眼”

  游客在和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时,千万不能走马观花,敷衍了事,一定要一板一眼对合同的细节予以仔细推敲。这里面需要注意的几个细节包括,游客应在合同中对所要求的服务项目及标准做出明确约定,比如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标准、有无房差、每日的具体行程、儿童占床需不需要额外收费等项目,都要一一问清楚,在合同中明确。

  根据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不允许旅行社要求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或强行购物,但实际情况中旅行社往往会向游客推荐一些“自费”或“自选”项目,这些推荐的内容和价格也必须在旅游合同中予以明示。对于未在合同上明示,旅行社或导游在行程之外擅自增加的购物或游览活动,游客有权拒绝参加。

  其次,需要提醒游客注意的是,旅行社在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广告行程,不能作为合同的正式内容。对于旅游合同中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游客一定要认真阅读,发现疑问务必在出发前与旅行社协商约定解决办法。

  对于要中途探亲、脱团活动、延长行程等有特殊要求的游客,可就特别事项与旅行社另行约定补充条款,附于合同之后。此外,对于旅游团费外的各种费用,如机场建设费、签证费、导游小费、行李物品保管费、夜用车司机加班费等也应在合同中一一明确。

  市旅游局旅游质监所所长邢文海说,国家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旅游合同方面都有了不少详细的规定,建议游客在出行前,先看看这两个相关“条例”,做到心中有数,再认真仔细地签好旅游合同,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

豫商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