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南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河南商会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各类政策法规及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备案。
第二条 本制度是规范商会及其所属机构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商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商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规范约束机制,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商会财务状况,确保商会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条 商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商会各项资产,促进商会各项工作的提高。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商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
商会及其所属全资经营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实行独立核算,但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商会所属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商会承担。这类单位财务人员由商会财务人员兼任。
第七条 商会法人代表及其授权代表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具体确定商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3.组织拟定商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4.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八条 商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
1.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
3.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4.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5.协调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第九条 商会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商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属下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第十条 商会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是: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有监交人监督。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工作纪律:
财会人员必须本着维护商会利益,深入工作、配合工作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心尽职地完成本职工作。
1.遵纪守法,严禁贪污和挪用公款。
2.严守秘密。除商会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商会的会计信息。
3.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商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化地运用会计科目,准确、真实地进行财务核算和账务处理,不得伪造、谎报、隐瞒财务状况,以及流动资金状况。
4.银行账户必须有两枚印鉴章,支票专用章由出纳保管,私人印章由会计保管,每笔业务费用发生必须有财务二人以上经手,且在凭证上签印各自的名章。
5.结账是在将报告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先编制会计报表后结账。
6.不得出具和收纳假发票、阴阳发票。
7.严格执行各项与财务相关的制度。
8.财会人员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执行以上某项内容的,必须征得上级主管人员书面同意,否则一律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1.岗位:会计
工作内容:
(1)审核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编制转账凭证,科目汇总表;
(2)负责编制月、季、年终决算和其他方面有关报表。
(3)登记各有关的明细账及总账,编制报表、财务分析;
(4)编制业务收支计划和用款计划执行情况;
(5)装订凭证、会计档案的保管、管理;
(6)管理与审计、财政、税务及其他主管机构的关系,并及时办理与其之间的业务往来;
(7)对出纳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和工作上的配合,若发生过失,应承担责任。
工作标准:
(1)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商会的具体情况,正确应用会计科目,合理设置会计账簿;
(2)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3)关心和指导出纳正确填制收付凭证和出纳报告单;
(4)填制转账凭证、科目汇总表,字迹端正、清晰,摘要简明扼要,科目运用正确, 对应关系明了,登录明细账和总分类账;
(5)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工作,按规定计提折旧、经费等,合理分摊待摊费用,贯彻稳健和配比原则,分配工资、福利及各项成本开支,准确无误计算各项税金及附加;
(6)定期清理核对应收应付账目;
(7)总账和明细账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编制会计报表时要做到项目填写完整、正确、规范、报表之间衔接、勾稽关系严谨无误。对外报送的报表,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字认可;
(8)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做好发票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2.岗位:出纳
工作内容:
(1)负责现金、空白支票、贷记凭证等有价证券、收据及有关印章的保管;要做到收有记录,支有签字;
(2)现金要日清月结,按日逐笔记录现金日记账,并按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记录及时、准确、无误。
(3)编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4)正确地向上级领导报告银行存款余额;
(5)按期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随时处理未达账项。
(6)对领导交与的其他事务按规定办理。
工作标准:
(1)以认真、热情的工作态度接待前来报销、领取支票、联系工作的人员;
(2)对经办人员提供的原始单据、记账凭证单进行复核,符合各项规定的,给予报销;
(3)库存现金必须每天清点,余额一般不得超过三天现金使用量,杜绝白条抵库;
(4)收到的支票、汇票、收入现金等,必须及时解交银行;
(5)开具支票、贷记凭证等有价票据,必须字迹端正、清晰,存根联与正本联金额、内容相符,不准开具空头支票,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6)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规范编制收付凭证,并会同“出纳报告单”交与会计审核;
(7)及时登录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好账面金额与对账单的核对工作(最迟每月2日内),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款项必须查明原因,并交于会计;
(8)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单据、印章和银箱钥匙;
(9)主动配合财务部的各项外勤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原则
第十五条 商会执行《会计法》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
第十六条 记账方法,一律采取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取权责发生制。
第十七条 商会对商会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资本保全的原则。
第十八条 商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会长议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九条 商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入账,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收益科目反映。
第二十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不同确认利息归属。
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
1.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财务部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账实相符。
2.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个人前往办理。
3.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4.现金的支出必须由秘书长签字方可付款。
5.现金支付范围:发给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6.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金额
[按“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出差天数”计算申请借款金额]。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核准签字后,方可按商会规定借款。出差人员回商会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账,不报销者由财务人员从工资中扣回。
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经核准签字,并由签字领款人负责此款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签字领款人负责。
7.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口说为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度(1万元以上)支付往来或现金。
第二十二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1.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商会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2.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3.银行账户印鉴章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准由同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4.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1)工作人员到财会机构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领导及经办人签字, 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2)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3)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4)工作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会机构办理入账手续。
(5)借出支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账时间,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6)支票报销时必须附发票,对于分期付款的,必须按每次付款金额开具发票方可报销。
5.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6.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而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7.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
8.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9.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入账备查。
第五章 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十三条 商会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非生产用使用年限2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机械设备;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家具
4.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如手提电话、复印机、传真机、电脑等);除固定资产以上的物质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械设备,为1 0年;
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家具,为5年;
4.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以计留5%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凡按规定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的,应加速折旧。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按固定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按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固定资产明细账、物资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与固定资产台账应相符。商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由商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关税;自建(制)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自建(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秘书长研究核实后,对造成报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对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报废的,应由责任人按该固定资产损失额的20%-100%的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修理分日常修理和大修理,大修理应按规定间隔期进行,对于金额较大的实行预提大修理办法。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商会日常收支由会长(法定代表人)授权秘书长进行管理;(具体标准按授权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会费管理
1.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需经会长议事会讨论同意;
2.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3.应定期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第七章 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会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收据不得转借、转让。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作废”。开具的收据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收到发票后此收据自动失效”。
第三十四条 商会应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不得填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不得代开发票。
第三十七条 必须凭合法的发票入账,凡与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付出,均应索取合法发票。
第三十八条 一般发票及收据由财务部档案保管人员统一负责收发及建档保管。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会计报表分类:对外报表、内部报表。
1.对外报表,包括按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为金融部门提供的对外报表。
2.内部报表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的管理
1.商会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使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商会的财务状况,严禁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维护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
2.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每月终了12日内报出,年报在年度终了45天内报出。法定节假日时间可顺延。
3.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必须附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辅助账簿及其他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类: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其他各种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3.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会计电算化过程中储存的各种电子数据资料。
第四十三条 商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一年,特殊情况需延长保管期,应报负责人批准。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移交给商会指定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的,档案管理员应当会同会计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商会内部人员调阅或复制必须经秘书长同意;外单位人员借阅或复制必须有正式的介绍信,并由秘书长批准。专管人员必须做好每次调阅或复制的登记工作。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人员,严禁对会计档案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最低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四十六条 对于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必须由驻会执行副会长批准。销毁工作必须由商会办公室负责人和档案所属账户的财务人员共同进行,并由专管人员做好会计档案销毁记录,此记录必须长期保存。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河南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财务制度自浙江省河南商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