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南商会会员党员自律条约
为坚定听党话,跟党走,创建政治引领,团结和谐的商会氛围,维护豫商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增强商会凝聚力,规范会员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浙江省河南商会领导班子成员、共产党员,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会员公约。必须坚持品德为先,时刻注意个人形象,清廉为公,严禁贪腐和浪费,严禁在公共场合不得体不文明、违规酗酒滋事、损害河南商会的声誉;
第二条、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三条、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商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和商会规章制度。 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
第四条、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
第五条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浙江省河南商会的社会形象; 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
第六条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商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对企业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七条、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依靠“引导支持、互帮互惠、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
第八条、商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应积极参加商会活动,无故不参加的应说明理由,连续二次以上不参加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商会监事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通报,对执行公约好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
第十条、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